金融机构提取的准备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金融机构提取的准备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用户:陈芳 | 分类:税收知识 | 浏览1783次 2013-09-0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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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5 08: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为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贷款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贷款等提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贷款损失,扣除计提并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后仍有余额的,超过部分也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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