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上市是由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决定的,由于BVI公司透明度差,亦无须递交账册和周年报表,因此绝大多数证券交易所不接受BVI公司直接上市。BVI公司并不是在所有国家都可以上市的。
世界几大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注册地要求如下:
港交所认可的注册地:香港、中国大陆、开曼、百慕大、澳洲、塞浦路斯、德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泽西岛、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和安大略省、BVI
美国纳斯达克认可的注册地:美国、开曼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注册地: 英国、泽西岛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自由选择注册地点,无须在新加坡有实质的业务运营。
现在亚洲多个地区包括新加坡等,均容许BVI公司在当地上市,但港交所至去年12月,才公布将BVI纳入准许上市的范围。这只是历史因素所造成,并不是港交所有特别的考虑,随着香港锐意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理所当然要增加弹性,同时更注重对投资者的保障。
做为投资者,搭建公司的上市的框架结构,可以这样做,先注册BVI公司,然后用BVI公司做股东注册香港公司,对香港公司100%控股,再以香港公司申请上市,这样,可以达到在香港上市的目的;如果在美国纳斯达上市的话,可以先注册一个BVI公司,然后以BVI公司为股东注册开曼公司,对开曼公司进行100%控股.在美国上市。
国内公司海外上市的构架:基本都是以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主体,控股国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百分百拥有BVI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以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间公司彼此独立,不被彼此牵累,而且在BVI的税法中只有BVI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通过在直接上市的海外控股公司的上下层面中合理设置BVI公司,可以起到的作用主要有: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可以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当公司业务有变时,可通过出售BVI公司的形式放弃原有业务,享受BVI公司的税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