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

问:税收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这些人任何12个月内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就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如果派多人从事同一项目,请问时间是否要累加?

用户:李世忠 | 分类:税收知识 | 浏览1980次 2013-04-28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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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13:4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规定,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不分别计算。例如,新加坡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某项目在中国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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