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
问:税收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这些人任何12个月内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就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如果派多人从事同一项目,请问时间是否要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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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收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这些人任何12个月内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就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如果派多人从事同一项目,请问时间是否要累加?